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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规定同性性交易以卖淫嫖娼论
ROGER2200 (该角色不再存在)
7/26/2006 6:41:00 PM (#350074)

   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今后拟不再通知单位或当地政府


    男女之间收付财物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算卖淫嫖娼,那男士与男士、女士与女士之间进行算什么?昨日召开的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修正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同性之间卖淫同样要受罚。


我市现行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卖淫嫖娼是指男女以收付财物为媒介,从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但是社会在变化,在治安管理实践中这一卖淫嫖娼的定义受到挑战.目前,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人士解释,现在的草案将卖淫嫖娼行为界定为“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论是男女之间,还是同性之间,只要被查出这类行为,就算卖淫嫖娼,就要接受治安处罚。


    条例修正案更加人性化,在卖淫嫖娼人员依法处理后,不再“败坏”他(她)的名声。原来条例中有两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除依法处理外,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违反了查禁卖淫嫖娼条例,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也要给予行政处分。而修正草案中已将这两条删去。


条例还填补了一查禁卖淫嫖娼的漏洞。原条例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行业等单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要受罚,却未涵盖出租船舶、出租房屋,条例修正案进行了弥补,让查禁卖淫嫖娼没有漏网之鱼。


处理同性卖淫迄今无章可循

  “将同性恋纳入了卖淫嫖娼范围,这让我们在处理上更有章可循了。”昨日,渝中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对修正中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表示赞同。


该人士称,以前对同性恋的处理多停留在批评、教育层面上。除非情节严重,对社会和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参照相关法规,给予治安拘留;但对那些有淫乱行为,但未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则未将其列入处罚之列。尽管有新颁布的《治安处罚法》支撑,但定性概念模糊,无具体的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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