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方刚名誉侵权案二审近日开庭 个人的还是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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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0-02-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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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名誉侵权案二审近日开庭

个人的还是社会的?

(作者或来源) 佟贽酉 ninhao2000@hotmail.com首例涉同性恋问题名誉权纠纷追踪报道

焦点的转移:同性恋是性变态吗?

      10月25日,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客居于北京的天津籍作家、青年学者方刚委托他的代理人——北京民正律师事务所的刘江律师向北京宣武区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书,根据法律程序,上诉书不日将由宣武区法院递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宣武法院于9月30日对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国内首例涉同性恋问题名誉权官司”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方刚和吉林人民出版社赔偿原告徐某精神和经济损失,并通过《法制日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目前,一些国内网站正就本案展开讨论,人们关注的焦点已由原、被告的是非转向同性恋本身所涉及的道德、法律、医学话题。

缘起:一句话埋下“祸根”

      今年31岁的方刚是一个学者型作家,已在国内外出版社会纪实和两性问题专著20部。方刚近年来致力于将现代学术理念以通俗易懂的写作方式向大众嫁接,其写作领域主要是两性问题,仅今年便出版了《男人解放》、《外遇中的女人》、《精神我析》、《动物哲学》等4部作品。

      1996年以前,方刚被称为记者型作家。1995年,新闻出版署主办的《新闻出版报》曾报道过“方刚社会纪实系列”首次开机印数达到28万册的畅销纪录。这套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社会纪实,其中就包括方刚影响最广泛、争议也最大的一部作品——《同性恋在中国》。像他出版的《中国“雨人”之谜》、《中国“变性人”现象》等纪实作品一样,方刚通过本书再次表达了一个敏锐的记者、作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理解。《同性恋在中国》出版后,包括路透社、BBC等海内外传媒都做了报道,香港出版了本书的繁体版。同时,方刚也被推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内地的一些同性恋者纷纷写信给他,感谢他“客观地描述和评价了同性恋的处境”,他因此而被许多同性恋者视为朋友、知心人;另一方面,香港的一些同性恋组织不停地抨击他“歧视同性恋”。香港出版的《北京同志故事》一书以20多个页码对方刚进行措辞严厉的批评。与此同时,方刚工作的那家报社也因种种原因迫其去职。一些所谓的正统人士甚至职责他的作品“污秽下流、不堪入目”。

      尽管坚持认为自己写作《同性恋在中国》对同性恋群体完全是善意,但方刚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仍然对自己的写作进行反思。在1999年1月由华侨出版社出版的《精神我析》一书中,关于《同性恋在中国》这本书,方刚这样写到:“今天我必须承认,自己当初选择这个题目进行写作,不无猎奇的心态。但是,这一年的工作却彻底地改变了我。我目睹了太多同性恋者的痛苦,感受着主流文化对他们的压力,传统性观念对他们的扼杀。许多同性恋者都是很好的人,他们当中一些人闪烁出卓越的人格魅力,他们中许多人是人类智慧的精英,他们唯一的不同之处便是性倾向上的少数人。这不同其实对别人根本构不成伤害,但是我们的主流观念却在伤害着他们。于是,完全靠着一种激情的指使,我在书中写道:同性恋者不是罪人,不是病人,我们应该以平等、宽容的态度对待他们。……然而,这种转变的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那便是热情有余,理论不足。因为缺少真正的思想完善,使得我的文字时常出现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我在大喊平等与解放,另一方面,又在行文中对同性恋者多有歧视与不公。香港一位学者后来出了一本书,其中用20多个页码批评我那本《同性恋在中国》对同性恋者的伤害。而我自己更是一度曾在传媒中声明自己不是同性恋者,今天想来那是极幼稚、可笑的举动。因为既然同性恋非罪非病,我又有什么意义作这样的声明呢?我的声明本身不正好暴露出我内心深处没有平等地看待同性恋者吗?不是正说明我担心被别人误认为是同性恋者而‘丢人’吗?何以好心办了坏事?我明白,是因为我仍然带着有色眼镜看问题。我深知,要获得真正的公平,必须彻底换换脑筋。”

      方刚认为,正是由于个人的局限与历史的局限,导致书中出现许多错误之处,对同性恋者构成了一些伤害。他因此曾多次在各种场合及著作中检讨这一错误。对此,一些学界前辈安慰他说,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是任何人都会有的,人和社会对于事物的认知总会要向前发展的,也不必过多自责。

      4年的时间过去了,对于《同性恋在中国》的争议已渐渐被淡忘,然而,一起诉讼再次把方刚和这本书推进了舆论的旋涡。

      1999年3月,一位徐姓先生以《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方刚和吉林人民出版社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起诉书中提出索赔6万元人民币,第一次开庭时要求增加到20万元,后又降回到6万元)。起因是方刚在书中写到一次同性恋者在某歌厅的聚会,其中有一句话说:“这家歌厅的经理是位30多岁的男同性恋者”。这段出现于书中第50页的内容是这样写的——

      ……这些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到1993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热线与同性恋者的友好关系达到了顶峰。

      情人节,一个渐渐被中国人熟识的字眼。1993年的这一天,当许多男青年在花店里买一束玫瑰送给自己女友的时候……在北京西单一个小歌厅里,一件具有特别意义的事情正在发生着。这便是“男人的世界”文化沙龙的第五次活动。这家歌厅的经理是位30多岁的男同性恋者,热线的义务咨询员。情人节这天下午,这家歌厅谢绝任何顾客,门窗紧闭,从下午两点到5点,成了男同性恋者的世界。邱仁宗、陈秉中两位专家到场,万延海等组织者也是自然不会缺席的,《中国日报》、《北京青年报》、《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社、德国《明镜》周刊等5家新闻单位各有一名记者到场,其中两位是女记者。同性恋者到了50多人,是沙龙创办以来到会人数最多的一次。

      那次活动没有什么特别的内容,主要是唱歌、跳舞,万延海回忆说:“当一对对男子相挽着走进舞池曼舞的时候,旁观者会产生一种十分庄严的感觉。他们跳得很有尊严。”大约只有了解同性恋处境的人能产生这种庄严的感觉。……聚会结束的时候,许多人落下了眼泪。对于每一个参加了那次活动的人来讲,那个下午都会给他们一生留下难以忘怀的印象。  

      原告在起诉书中罗列了时间、年龄、地点、职业、活动主办者、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等7个一致,以证明自己就是那个被写成“同性恋者”的经理。原告称自从《同性恋在中国》出版发行后,原告受到亲属、朋友的猜忌、责难、疏远,交往一年之久且准备结婚的女友离原告而去,朋友之中无人再和他交往,原告的生意一落千丈,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本书的出版发行流传广泛,通过香港天地出版公司发行到境外,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精神摧残。至今原告没有职业、成家、朋友,无法过正常的生活。

判决:一石击起千层浪

      方刚的律师刘江在辩护意见中表示,方刚在书中既没有提到那家歌厅的具体地址和名称也未写原告姓名,读者不会因此对号入座;而参加那次聚会的,要么是同性恋者,要么是关心同性恋问题的专家和记者,这些人即便知道书中所说的经理是谁,也不可能对原告有歧视态度。对此意见,法院没有支持。

      宣武区法院自1999年3月受理此案后,历经半年时间的审理,终于于9月3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

      宣武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1999)宣民初字第528号”中称“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方刚撰写的《同性恋在中国》一书在第50页中,将被告写成同性恋者,没有事实依据,给原告精神上带来压抑和痛苦,并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未认真审核,使侵权作品出版发行,亦负有一定责任,也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判决,方刚和吉林人民出版社分别被要求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五千元、一千元,经济损失二千元、一千元。

      这一判决结果,经传媒报道后,在法律界、性学界,尤其是同性恋人群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鉴于本案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同性恋者在中国生存地位这一敏感问题,早在法院判决前,著名导演英达、作家林白、老作家舒芜、编剧梁欢等人均向法庭提供了反对“同性恋=不名誉”的证词;一批性学界著名教授也致函法院对方刚表示声援,其中包括著名性心理学家陈仲舜教授、生物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著名性学家马晓年教授、秦士德教授、张北川教授、赵天恩教授、陈秉中教授,等等。此外,《心理医生》、《心理辅导》等专业刊物的总编也致函法院,反对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的观点。

      目前,关注者对本案中原、被告孰是孰非并无更多反应,争论的焦点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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