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我对社群安全性行为主体建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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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6-02-20 00:00
最后编辑: 小米
最后编辑: 2007-02-4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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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对社群安全性行为主体建构的思考

    (作者或来源) 童戈      对同志社群的艾滋病预防,目前尽管已经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政府作为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工作目标,也把对同志社群的高危行为干预的投入,提到了工作日程中。但是,关于认识行为干预的一些重要的前提问题,例如行为干预要实行什么样的指导理念,行为干预要干预什么行为和要改变什么行为,这些问题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仍然十分缺乏和模糊。
          我历来不愿意回避同志社群艾滋病危害和预防的问题。从理论上说,国际社会在认识和解决艾滋病问题过程中形成的先进的伦理,人权,法律理念,和同性恋的反对社会歧视,争取平等社会权益的先进伦理,人权理念,并没有任何冲突。何况,反对“同性恋歧视”需要敢于正视社会现实的勇气,需要和社会保守势力论争的勇气,抵制和遏艾滋病对同志人群的危害,反对“艾滋病歧视”,同样需要敢于正视社会现实的勇气,同样需要和社会以及同志社群的滞后认识进行论争的勇气。
          甚至,我认为,艾滋病在人类文明史上对于涉及“性”的社会事物启动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思想革命,伦理革命。对于同志人群来说,艾滋病问题启动了思想观念上更为彻底的“破旧立新”的深刻思考。
          但是,在中国社会,更多的专业人士,官员以及医生,包括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决策者,因为社会存在着维护传统道德的法统、道统的强势的世俗语境,在许多人的潜意识里,仍然把对高危行为的干预,沿袭“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定势,幻想着可以用权力或者传统道德的强势把人的可能传播HIV的行为加以禁绝。目前,预防艾滋病的社会舆论,仍然还是以维护传统道德的道统为核心,形成了艾滋病问题似乎可以把中国人统统“改造”成“道德君子”的社会语境。
          同时,存在着传播艾滋病高危行为的MSM社群中,不论具有什么样自我认同态度的同志人士,谈到反对“同性恋歧视”,都会听着顺耳,心里舒坦,不会激发更敢于正视自我的深入思考。而一听到讨论同志人群中的艾滋病问题,心里就不会很安生了,恐惧,回避,躲闪,往往会把批判性的意见指向别人,而不太敢于把自己置放到艾滋病的语境中,勇敢、坦白的讨论自己需要改变那些习惯的行为方式,自己应该建构什么样的自我行为评价。
          艾滋病对于同志人群,就是这样一柄无情的双刃剑,既指向顽固的社会歧视,也指向了同志本身种种不健康,不文明的传统亚文化形态,以及这样的认同态度,这样的行为方式。
          恐怕,一些同志朋友听到我讲上面的话,已经准备要批判我的“保守”和“歧视”了。
          请稍微有一点耐心,并随着我一起思考:
          艾滋病对于同志人群的“双刃剑”效应表现在哪里呢?
          我分析,主要是以下的一些矛盾——
          同性性行为中存在着传播艾滋病的高危行为/反对同性恋被艾滋病化;
          对同志人群整体的社会人格的否定/对同志人群社会人格和平等权益的维护;
          对同性性行为的行为方式的全面否定/对同志人群自主性权益的维护;
          对同性性关系实行传统道德观的批判和制约/对传统性关系模式实行维护人权的大胆改革;
          如此等等,都在我们面前摆出了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改变什么,坚持什么的一大堆需要深入思考和对待的矛盾着的尖锐问题。
          可以说,对同志社群的行为干预,突出的被置于这些矛盾之间。
          这些矛盾,躲是躲不开的。恰恰因为中国社会,甚至是政府和同志人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这些现实存在的尖锐问题都在消极的躲闭着,不敢理直气壮的接受先进的艾滋病伦理、人权理念,在行为干预问题上,没有以同志社群为中心和主体,没有以同志社群更为平等的共同参与为方向,没有对于行为干预应该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坚持什么,改变什么,进行认真、深入的论证,一直暧昧的胶滞于意识形态的阻碍,胶滞于传统观念的阻碍,才加大了同志人群势必要为社会和自己认清这些问题付出沉重的生命代价和社会成本。
          从最近一些城市同志社群的HIV检测结果看,不论对数据怎样进行学术目的甚至政治目的的修订,中国同志人群为社会和自己能够正确认识艾滋病问题,在近年之中,不可改变的起码要付出以几十万计算的生命代价。虽然从哲学的角度说,我们不必恐惧死亡,但同样从哲学的角度说,我们也不应该糟蹋生命。历史事实证明,中国同志人群在艾滋病的威胁面前,是中国社会率先觉醒的人群,但中国社会因为在上面的那些矛盾面前暧昧了,同志人群势必要为此付出巨大的不必要的死亡代价(因为不是死于战斗,死于救亡,而是死于迟钝,甚至是麻木)。
          我们躲不开艾滋病这把悬在头顶的双刃剑。如果行为干预不能从上述的矛盾旋涡中及时形成清醒的认识,加大减弱观念屏蔽、认同态度屏蔽的力度,及时形成行之有效的行为改变交流(BBC)策略和可以推广的适用方法,目前指导理念有问题的行为干预,就会成为使得问题更为矛盾和复杂的新的影响因素。
          我们需要干预什么?是人群?还是行为?是他们所有涉及性的意图和活动的行为?还是他们可以导致HIV传播的性行为?
          似乎,答案简单又不可否认:行为干预要干预和改变的只是那些可以导致HIV传播的性行为。哪些是这样的性行为呢?似乎答案同样简单又不可否认——肛交;以及其他容易造成身体黏膜组织破损的性方式;在身体黏膜组织已经破损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多性伴;与同性和异性交叉发生的性行为。
          回避认同这样的性行为是需要改变的高危行为,是不够理性的“鸵鸟态度”。
          但是,改变什么?怎样改变?答案就没有这么简单了。
          为什么有人会把在行为干预中倡导减少肛交、减少性伴认为是一种对同志人群的歧视态度?认为这是在宣扬等同于“同性恋恐惧”、“艾滋病恐惧”的“肛交恐惧”、“性恐惧”?认为这是艾滋病预防的“技术”在压制着同志人群的性权益?
          简明直接的说,这样的认识既不是出于同志人群对于社会歧视的过分敏感,也不是出于
          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无知。问题的核心,就是同志社群的行为干预话语在目前还是充斥着传统道德价值观的评价,还是以医学的、专家的话语为主体,还是以学术的价值标准为主体,还没有形成以同志社群为主体,以行为干预实践为主体,以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持而不是行为价值评价为组合的大众化的话语语境。
          我在2004年完成的《MSM人群AIDS预防行为干预方法研究》中曾提出,同志社群的行为干预要适当剥离一些理论的争议。这个观点,很有一些专家和同志人士不赞成。我的这个观点,就是因为看到目前行为干预的话语基本集中在少数有话语表达条件的专家和同志人士中,他们必然就一些理论的问题争议不休(我应该属于其中的一分子)。理论的争议,基本是伦理观念差异影响下的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的分歧。虽然这样的争议是认识艾滋病问题的思想建设过程中必然要发生的,但是,多少会牵制同志社群从行为干预实践中形成的话语建构和表达,影响他们参与同志人群行为干预主流话语体系的建构。所谓不得已而为之,就是因为在艾滋病危害的严峻局势面前,在同志人群的话语还被压制着的现实状态下,让行为干预向同志社群这个主体贴近,让同志大众在行为干预实践中形成他们的社群语境,让行为干预争取一些实际效果,比产生一些“思想斗士”更为紧迫。
          事实上也是这样。我以前非常尊敬的一位为了卖血感染HIV的农民多年奔走呼号的老教授,在不久前2005年的“艾滋病日”,我从电视上却见到这位著名的“反艾滋斗士”为了强调卖血行为的“无辜”和值得同情,却在否认因吸毒、性行为感染HIV的感染者数量占有较高比例的事实存在,而且明显表现出对于这种感染者导致 感染HIV的行为是“有辜”的,是“咎由自取”的这样让人感到吃惊的评价态度。我见到以后,心里很不是滋味。这使我更清醒的认识到,话语的不平等,不是可以靠少数人的争论能够平衡的,不是可以靠少数“精英”敢于批评社会、批评政府的话语能够平衡的,也不是可以靠少数权威的阐释能够平衡的,话语在平等的汇合中形成可以影响大众的主流话语,必须靠群体的广泛发动去形成,靠群体的话语多元的表达来形成。他们的话语可能不够学术,但是,艾滋病预防的话语,必须形成社群,乃至社会的一种主流语境,才能够比少数人去教育多数人来得更有实际效果。
          所以,没有以同志社群为主体的行为干预,专业机构和专家不仅成为了干预者主体,也成为了替代干预对象认识和感受行为干预的主体,干预技术不是对于社群干预实践的支持,不是对于同伴教育的支持,而是替代了同伴教育的双方,并形成了行为干预话语的主体。
          主体的错位,势必引发利益诉求的差异和矛盾,并形成了矛盾中的行为干预语境。
          行为干预技术说——我要求你们改变,就是为了你们的生命健康,就是维护你们的健康权,就是维护你们的人权。
          同志社群说——我们不接受你对我们的指手画脚,不接受你对我们居高临下的施教。
          行为干预技术说——肛交是危险的,多性伴是危险的。
          同志社群说——这是我们的生命和精神需求,是我们应该自主的私人权益。
          行为干预技术说——这是为你们好,你们不要不识好歹。
          同志社群说——你这是歧视,我们不需要请来一个“教师爷”。
          ……
          话语胶滞在这样的矛盾中,行为干预停滞在这样的争论中,能有什么实际效果?
          中国人的传统教化思想形成的思维定势,尤其是专业人士接受的专业教育(这里是体制和思想的问题)形成的思维定势,不仅不会缓冲这样的矛盾,反而会把矛盾深化和激化。
          例如,几年来,对于肛交和多性伴问题,就是这样——
          肛交——是不是正常——是不是可以禁欲……
          多性伴——是不是必然会传播HIV——既然传播HIV就是不道德的——多性伴是不道德的……
          前者,必然需要自然科学的深入缜密的研究形成结论。事实上,国内外科学界都没有人进行过这个课题的研究。
          后者,由行为的道德评价又引向了必然对峙的伦理文化的争论,而且必然是漫长过程的争论。
          实际存在的急需有效遏止HIV传播的目的呢?冲击了,甚至搁置了。几十万、上百万人民的生命,就这样势必成为纠正这种主体错位的过程要付出的惨痛代价。
          事实上,肛交和多性伴不会必然传播HIV。假设,同时和10个(包括自己)在HIV不会产生感染对方的危险性时间段之内确定没有感染HIV的性伙伴肛交,会不会传播HIV呢?答案是清楚的。传播HIV的危险存在于性关系双方互相不能确定对方是否已经感染了HIV,性行为过程是否采取了确实有效的可以阻止携带HIV的体液(精液和血液、淋巴液)进入体内的安全措施。多性伴的危险性是互相对于对方是否已经感染了HIV,存在着传播HIV的可能性互相不可能完全确定。
          行为干预要改变的,其实只是三种高危行为——
          互相不知道对方是否感染了HIV,就发生性接触的行为。
          互相不知道对方是否感染了HIV,也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就发生肛交的行为。
          互相不知道对方是否感染了HIV,也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就发生可以接触到对方体液的其他性方式,如口交、SM等。
          应该就是这么简单。为什么会把这么简单,而且会被同志社群接受的问题搞得如此纷纭复杂呢?就是因为行为干预的主体错位了,目标人群在这些问题上应该是主体的话语被压制了。而且,因为他们的需求是多层面的,而社会非要只是为他们有限的开放艾滋病的唯一话语出口,多数的专业人士也只认可他们唯一的这个话语表述,而且还只认可附和专业人士的话语表述,这样的行为干预思路,能够不是把复杂的问题都搅到一起,不是出现认知率高,实际行为改变率低的结果,不是说着一套一套的,做着却连半套都没有,反而不合理。
          以同志社群为主体的行为干预,必须改变这样的语境状态了,必须建构可以争取到行为改变交流(BBC)效果的话语和语境。
          我的思考,这样的话语建构,体现于安全性行为的四个保障要素的主体阐释:
          (1)安全性意识
          性行为的安全意识,不应该是性的伦理评价意识。
          例如:一个可以交流的问题:“你在和谁发生性接触?”
          这里的这个“谁”,只是强调他是否已经感染了HIV,是否存在把HIV传播给对方的危险性。这个“谁”,既是多性伴中的一个,也包括相对固定的性伴,也包括BF,剥离对“性伴”概念的道德评价,剥离对“爱情防线”的虚无迷信,强调的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及时、可靠的掌握自己的性对象的安全保障条件,树立起对于性对象是否存在传播HIV的警惕意识,这应该是行为改变交流的核心问题。
          这样的行为干预,不论是专业人士还是社群的同伴去进行,才会剥离个人的价值观影响,是以干预对象为主体,是互动的交流而不是向人家强硬的施加教育。
          而支持这个行为干预方式的技术,很重要的不是相关专业知识的说教,而是社群中艾滋病传播疫情的准确、反复的通报;是相关具体信息通过有效的技术载体向社群中深入广泛的传播。这样的技术,目前不是很够用,而是很不够用。
          支持这个行为干预方式的技术,是适应社群需求的HIV检测、性病诊治服务方式的开发和完善。包括检测前后技术咨询、心理支持技术方式的开发和完善。
          支持这个行为干预方式的技术,是以交流、合作的机制的开发,对社群中志愿者的发动和组织,是对如何以他们为主体的具体工作方法的设计和完善。
          等等,等等。
          这些,目前却十分缺乏。当然,专业体制的障碍,传统学术价值观的障碍,使得开发推广这样的技术在目前还不能给付出了极大智慧和辛苦的专业人士带来个人的既得利益。他们不如替代目标人群这个行为干预主体,做一些事情,形成更为符合学术样式的论文,然后可以评职称、长工资。这是政府需要考虑改变的问题。
          (2)安全性环境
          应该说,这是必然要争论不休的一个公共政策建构的问题。而且,也不是一个很快就会争论出结果的问题。争论这个问题的理论内涵和外延,极为复杂。而且,需要更多的各学科的专业人士参与这个问题的争论。
          但是,是否需要理论的争论有了结果,尤其是产生了改变公共政策的结果以后,才可以把安全性环境作为行为干预的要素之一和社群进行行为改变交流呢?
          这仍然是一个深刻的观念问题。究竟行为干预是要改变一个人的性方式的选择,还是要改变这种性方式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行为干预的核心认识问题。
          但是,如果不是把行为干预当成一种强势的干预权力,而是以社群为主体来求真务实的考虑这个问题,不是把安全性环境作为政府给社群的,不是作为专家给社群的,而是同志社群的个人可以选择的。我们就可以形成简明的思路——
          例如:“换个有安全保障的地方做爱更快乐。”
          这里,不是否定性的快乐价值,而是强调安全性是性愉悦质量的衡量标准。这里的“地方”剥离了对于性环境进行法律、道德评价的争议,却强调这个“地方”应该是不会干扰和妨害别人,也可以规避被别人干扰的更具有私人空间意义的性环境。这里的“安全”,是对安全性意识的提醒,重点是规避NIV传播的危险,也体现着更丰富的人文关怀内涵。至于“地方”,哪是个人的选择。
          对这样的行为干预进行的技术支持,首先还是对哪样的“地方”存在着不安全因素的技术分析信息的传播更重要。我们对浴池的同性性活动多有指责和批判,但是,对浴池的性活动存在着什么样的情境、人际、HIV传播疫情,却极少见到到位的技术分析。
          对这样的行为干预进行的技术支持,还应该研究对一些性环境的“情境改变”手段,现场行为改变交流方法的设计和实验,对适合参与这些工作的志愿者的研究和特定方式的培训,以及现场的安全性工具的提供方式的设计。
          等等等等。
          这样的技术,同样因为行为干预主体的错位,目前更多形式主义的东西,而极其缺乏行之有效的、可以推广的、可以评估效果的研究和实验。
          (3)安全性工具
          这是大家早就认识到的行为干预要素。但是,中国社会就连安全套的宣传,也是在社会的极大争议中,到1998年12月的“艾滋病日”在媒体上爆发了一场“安全套争端”以后,才普遍的有所开放。不过,至今,在官方的文件中,包括卫生部发布的有关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文件中,仍然把“安全套”称为“避孕套”,这说明涉及到性行为的安全教育和宣传,还是不够光明正大,不够理直气壮。
          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语境中,有人在积极而又艰涩的推行着“100%安全套”使用的行为干预实践,也有人很科学的在宣传安全套没有100%的安全。不可否认,这是事实,而且是科学实验的发现。但是,在科学界拿不出可以科学的100%遏止艾滋病的方法以前,散布这样的科学发现,却起着干扰“100%安全套”使用的行为干预语境影响的负面作用。
          道理很简单。一场海难发生了,可以及时救助的方法可能很不够科学,但会尽力挽救一些生命。科学家为了避免海难事件的发生,应该去研究发明更科学的不会发生意外的新型交通工具。那是科学家以后做的事,或者是科学家已经在做还没有产出结果的事。科学家面对灾难,此刻应该拿出更为有效的救助更多生命的办法,而没有理由站在极为安全的地方评论正在进行的救助方法如何如何不够科学。或者,这样的分析和评论,只是科学家的会议和论文中的信息,不应该来干扰正在进行的救助行动。
          为什么这样简单的道理在艾滋病的行为干预还没见到实际效果的时候,却被一些堪称学者、专家的人们忽略呢?
          答案,仍然是主体错位的表现。
          行为干预形成了以专业人士为主体的学术范围的理论讨论的语境,而没有以应该发生行为改变的对象为主体,也就难以形成以适应和满足他们行为改变需求为主体的语境。缺乏这样的语境,行为干预最基本的安全性工具推广的话语也就成为了少数人的专业话语、政绩话语。所以,形式主义、成千上万的论文发表、无数的会议和讨论、无数的理论或者政绩总结的文本形成……但是,深入社群中开展最基础的行为干预工作的志愿者们呢?却拿不到支持他们实际工作的更多项目,他们的支持资源极其匮乏,不过是为别人提供素材的角色,他们头上顶着许多大大小小的“婆婆”,在小心翼翼的按照专家的要求去做事,还会动辄得咎……
          而专业机构和人士对推广安全性工具应该去做的技术支持是不是到位了?
          有没有随着安全性工具的推广把艾滋病信息传递给干预对象并产生行为改变效果的有效方法的专业性研究。
          有没有更适合同志社群的安全性工具的开发研制和大力宣传。
          有没有更适合同志社群的安全性工具使用技术的研究和方法的推广。
          有没有更适合同志社群开展“同伴教育”的安全性工具的交流方式,以及使得使用者更方便获得的社会营销方式以及通道的研究和推广。
          等等等等。
          有目共睹的事实,这些技术层面的支持很缺乏,很薄弱。为什么发了无数的安全套,而应该100%使用的人却没有坚持100%?技术支持的缺乏是这个问题的答案的之一。因为,在安全性工具的推广上,使用的人没有成为主体,也就不可能以他们使用性工具的感受和需求为主体的话语。我就亲自见过,一个同志抱怨发的安全套上面润滑剂太少,发到一些人手里却被扔掉了。而一位在同志社群的行为干预工作上很是“专家”的专业人士对同事讥讽说:“给了他们面包,又来要牛奶了,同性恋拿自己也太当一回事了。”主体的错位,就使得对于“100%安全套”推广非常有用的信息变得如此毫无价值。
          (4)安全性技巧
          在目前的行为干预实践中,因为主体的错位,安全性技巧问题,是一个被普遍搁置,甚至是专业人士和同志社群更为分歧,敏感的一个缺如的要素。
          安全性技巧做为行为干预中最适用于“同伴教育”方式的行为改变交流(BBC)的技术要素,目前被麻木的搁置,主要原因还是在行为干预实践中存在着传统性道德意识形成的“意识壁垒”。
          我在2005年的调查中,不止一个专业人士对我抱怨说,在行为干预的培训过程中,有的同志人士在宣扬“淫秽”的性技巧。我做了调查,他们不过是向大家传授怎样使不愿意使用安全套的性对象接受使用的技巧,不止是口头的说服,而是把给对方戴上安全套的过程,用行动变成富有性刺激而使对方乐于接受的性前嬉,比如用自己的嘴给对方戴上安全套的技巧。有人不过在传授不能确定对方是否存在传播HIV危险的情况下,有哪些可以规避发生插入和接受插入的性方式,比如水浴的性游戏方式。
          显然,这些都是有效防止传播HIV,具有安全目的保障的性方式、性技巧。而且,安全性技巧做为大家还没有普遍接受的一种性的安全技术,是需要推广的。有的技术,比如,人体按摩性质的“推油”(可同时进行指交,却会在得到性刺激的过程中规避插入和接受插入),还是需要进行很专业的培训的。为什么我们一边在辛辛苦苦寻求着性行为的有效安全措施,在艰难的宣传着性行为的安全意识,在搞着安全性行为的培训,当这些确实有着安全保障的性技巧来了,我们却躲避、反感、批判,惟恐不及呢?
          我们的行为干预为什么会出现了这样可笑又可悲的虚伪状态呢?我们的行为干预怎么会上演起了叶公好龙的喜剧呢?
          刚才讲了,行为干预的政策、工作体制等存在的“意识壁垒”,对于性问题的传统道德评价立场,就这样在涉及性的事物上,除去幻想用专制的价值评价去限制性的发生,去教化等同于倡导禁欲的传统性道德,并且把这样的施教者、说教者定位为行为干预的主体,才为行为干预制造出了以性行为为工作目标,谈到性行为却吓得胆战心惊的“好龙叶公”。当然,他们真正害怕的不见得是“性”,而是社会在“性”的问题上维护传统观念封闭“性”的话语的语境,以及这样的语境(建构了这种语境的他们的上司,以及体制内的大小官员,极有可能因为他们在工作中开放了“性”话语,而给他们带来个人的利益损害)。
          至于安全性技巧的专业性技术支持,目前的薄弱可想而知。应该说,却又不是空白,近年来,极少的专家在倡导的“皮皮性交”就是对于安全性技巧的积极技术建构。
          但是,这一倡导却也处于尴尬的处境中。因为,推广采用这样的安全性技巧,有一个前提必须强调。也就是说,不能确定性对象是否存在传播HIV的危险性,是重要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应该倡导大家规避发生任何因为插入和接受插入会造成身体黏膜损害的性方式;在这个前提下,倡导“皮皮性交”具有不可否认的积极的行为干预实用价值。但是,如果缺乏这个前提的强调,甚至不是把这样的性方式作为安全性技巧来倡导,而是作为评价同性肛交性价值的话语,就会引出适得其反的反映。倡导安全性技巧,无疑是行为干预的要素之一。我个人认为,如果非要给安全性技巧穿起传统性道德的包装,尽管倡导者本来不具有批判其他性方式的故意,但传统性道德的包装必然会表现出这样的批判意义。因为,传统性道德本来不存在对于性技巧、性愉悦的肯定评价,我们的社会迄今也没有对同性性行为,对肛交,形成性价值正面肯定的语境,安全性技巧的倡导在这样的社会语境中,在附和着什么样的语境,就会产生敏感的反映。为什么社群本身在传递和交流各种各样的安全性技巧信息时,大家是那么津津乐道;而由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士倡导加以了理论论证的安全性技巧以后,却会引起非议呢?话语的问题,在行为干预的工作实践中,是一个体现主体性的明显又敏感的问题。
          行为干预,尤其对于经性途径传播HIV的行为干预,对“性”的认识就存在着价值观的极大分歧,对同志社群的行为干预,和对性交易对象的行为干预相比,更是存在着法律、伦理、人权认同的极大不同。如果行为干预不能尊重他们的自我阐释,不能以他们为主体,不是以专业角度为这个主体提供技术支持,而是要替代这个主体位置,那么,行为干预就不会形成可以争取到行为改变的效果。一切都会热热闹闹,但结果呢?满腔的热心、善意和辛苦,换来了什么呢?却是专业人士自己在干预自己。


          ——写于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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