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人大代表拿同性议题开刀 议案颇多谬误 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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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7-03-7 08:34
最后编辑: 若哲
最后编辑: 2007-04-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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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拿同性议题开刀

    议案颇多谬误 不合时宜

    (作者或来源) 若哲

    今日报载《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设同性性侵害条款》,我格外留意了一下,读罢忍不住拍案而起。

    范先生提出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为遭受同性侵害的人讨要公道,这一点令人尊敬。但代表着民意的法律的制订者,是否真的拿出公平的提案来了?

    同性性侵犯者"往往伴随性格变异?

    在“性侵犯者”前加上“同性”二字,是否在提醒受众“性格变异”是同性恋者的才具备的特质?显然这是十分荒唐的结论。在大语境下都在说“同性”时,这样的表述有什么特别的必要吗?(原文如下)

    司法实践表明,"同性性侵犯者"往往伴随性格变异,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未必是成功者,有些人甚至一贫如洗。即使依法判决他们必须高额赔偿,他们也无力执行,对受害人来说仍然没有实际意义。

     

    让我们假设一种语境,会比较容易理解这样的感受。我们主题是在讨论“男性”针对女性的性侵犯时说:

    “"男性性侵犯者"往往伴随性格变异…”。

    当我们说男性有时,实际在暗示,与其相对的“女性”性侵犯者往往没有性格变异。

    显然这是存在歧义的。通常,人们只会说“性侵犯者”如何如何,不会刻意加入“男性”作为定语,除非要强调男性才有的情况时才会这样去表达。有的人可能会视之为过度敏感,吹毛求疵。但社会偏见不正是因为这些有心、无心的表达才逐渐累积起来的吗?如果是媒体转述时做了剪裁而产生了歧义,责任应由媒体来负,如果不是呢?

    提案作者范先生贵为一高校之长,应是追求科学、求真务实的文人代表,总是会小心自己的措辞,对任何可能产生误导的修饰词汇都十分严谨。

    如果范先生发生这样的问题是无心的,那在学术上他是不及格的。如果是有心的(即,他本人就是这样认为的),那肯定不能是信口开河,必是已做了大量调研、得出了最新的研究成果。

    我武断地认为,以上两种可能都不是。由于这个群体没有发言权,被高度忽视,时下很多所谓权威和专家们,仍用歧视和偏见的眼光对同性恋者进行着各式各样、随心所欲的评判。

    如果范先生是一个抱着社会偏见的代表,选择涉足这个领域,他的提案能是公平的吗?

    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法律面前人人都应该是平等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时,理应享有自己的权利。法律在规范个人义务时,如果不能体现对权利的尊重,则只能是不公平的法律。

    性难道不是人的基本需求和权利?幸福和安宁的重要基础就是保护异性恋者们的性权利。异性恋者们在解决了吃饭问题后,正在思考怎样吃得更好的问题。

    一开始,男人是不能强暴女人的,前两年,针对女人强暴男人的问题对法律进行了修订,变成了“男人不能强暴女人,女人也不能强暴男人”;还有惩治包二奶的现象,给异性恋男人们的生殖器上一道紧箍咒,让异性恋女人们多一项法律救济,等等等等。

    到今天,我们整个社会的保障制度和运行秩序都是为维护异性恋者主导的社会的幸福和安宁而设计制作的,观念和制度的变革,并没有给同性恋者带来明显的实惠。

    现在还有一大群连温饱都没解决的人。吃饱了的人们继续忽视他们的基本权利,对他们的声音充耳不闻,在这样一个社会现实面前,范先生盯准几个同性性侵害的个案来做文章,这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又是什么?这仿佛是饱汉们在研究往食物里添加味精可以让滋味更美好时,想起了也给饿汉们送一瓶味精尝尝鲜

    有终归比没有要好,不过只吃味精,感觉实在不怎么样。

     不合时宜

    如果社会以“男不能奸女、女不能奸男”为准则,那么“男不能奸男、女不能奸女”当然也一点儿没错,但在性需求没有得到最基本的保障时就开始说,这不合时宜。

    97年废止旧《刑法》中有关流氓罪的模糊条款,变得更清晰。虽然仍然没有任何保障同性恋者权益的条款出台,但本质上的“非刑事化”极大地改善了同性恋者的生存困境。一些以同性恋者作为欺侮对象的社会现象在1997年失去了法律依据,同性之间的事情,不再是可以以此为理由拉去蹲大牢的“流氓”。

    10年后涉及刑事条款的范先生的提案看上去光芒四射。不过,在什么参照系都还没有的时候,对于床第之事,我们是否总是能判断这是你情我愿,还是你不情我不愿?如何界定强迫与自愿?如何界定青少年?什么情形属于骚扰?什么情形属于侵害?什么情形属于情节恶劣?青春期男孩们在一起玩的性游戏是什么性质?当有人利用这个条款来实施针对同性恋者的侵害时,受害人有无可能获得救济?量刑时以什么为准?男男性侵犯至少可区分为获取肉体快感和炫耀权威等动机,我们研究过是否应对不同的动机给予不同的刑罚吗?依据又是什么呢?会不会由于法官的个人好恶影响判决的公正?会不会在给一部分人谋求公平的同时制造新的不公平

    我想范先生定是思考过这些问题,并且提出了建议的。提案没有获得通过前只是一个提案,还要讨论和审议。这不光是范先生的事情,也是参与立法的代表、专家们的事情,但愿这些立法者们了解同性恋是怎么一回事儿,能一碗水端平。但现如今,哪些社会现实显示我们已经具备了这碗水可以端平的条件?或者退一步说我们至少可以期望这项提案会引领积极的社会变革?

    我认为,即使上述种种问题都经过了广泛的意见征询、充分的讨论,代表着先进观念的立法者们拿出了公平的条款,但仅此一项条款的出台,在当前条件下也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

    占中国人口的2000多万(按国际通行标准下限2%计算)的同性恋者社会少数人群仍然是被人敲诈、勒索的理想受害人,他们中的多数遇到侵害时,甚至连向公安机关求助的勇气都没有。

    从微观来看,立法惩治同性性侵犯或许可以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前提至少包括:1、受害人敢于求助于法律;2、受害人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3、法官真的搞清楚了受害人并非自愿)。

    但从宏观来看,这也为针对同性恋人群的伤害行为提供了可怕的利器。以前,遇到敲诈勒索时,你还可以豁出去说“同性恋又不犯法,你无非把我的隐私告诉其他人让我身败名裂”,现在,他可以告你强奸,多了一个更有威慑力的武器用来实施犯罪。在同性恋者仍是理想受害人的大环境中,这样造成的新的问题会不会比范先生要解决的那些问题还要多得多?得与失之间,我们又该如何选择?

    醉翁之意不在酒?

    这个人群太脆弱了,太容易产生“效益”了,他们是所有人下手的最佳对象。我惴惴地猜测,但愿范先生不是拿这个理想突破口来作文章。

    一边厢,范先生建议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强奸罪的外延扩大到"同性性侵害"行为。一边厢,某位政府高官口头解释《婚姻法》称婚姻不能扩大到同性(尽管婚姻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异性)。

    一边厢,范先生强调“你不情我不愿”的同性性行为要惩处。一边厢,只字不提对“你情我愿”的同性关系的保障。

     翻开今天的《广州日报》(人大代表建议废除高考 破除“分数平等”),及一篇相关评论文章,发现同样令范先生从众多代表中脱颖而出、成为令众多媒体追逐的明星代表的,还有废除高考的8000字议案。这项提案经过五年的思考、三年的斟酌写作,同时范先生还能提出这项涉及同性性侵害的提案。我心里一直嘀咕范先生是如何来保证提案质量的,唯惊讶其精力过人。(报摘如下)

    采访范谊老师的新闻线索,是从著名作家王旭烽在本网开设的“两会”博客上获得的,在她今天博客上,对范谊的是这样描述的,“范谊目前还是民主党派中的致公党宁波市委会主任,他个子不高,议案和建议质量却很高,他人在宁波,身上仿佛也带有一种历史上浙东学派学者的健康、进取的天下意识。他在全团会议上的发言热情热切,是大家都很推崇的。在我看来,他是一个有着纯洁气息的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知识分子”。

    关于同性性侵害的提案,我只能从记者的转述中看到一二,而看不到议案原文。关乎切身利益的事情,让更多人关注和参与表达,我相信对议案往公平的方向发展,都会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说得不当的地方,敬请斧正。

    (评论者:本站前站长 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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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4 11:03:00

      普通通行证色彬突机

      难啊中国十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