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没有学过法律,教育程度也不算太高。但作为同志中的一员,本着一个平凡人的心,也想在这里说两句。
我觉得这种提议应该算是一种进步。且看看“性格变异”的前提是“同性性侵犯者”而不是我们普通的“同性恋者”。其实我也看过一些对于同性性侵犯的新闻报道,如果这样报道的确是真实的,作为同志中的一员,我觉得是一种非常难以接受的耻辱。我们作为弱势群体本来以真面目存在于这个世上就已经是一件艰难的事,正因为有这样一些害群之马,使我们这个群体更加之容易被外界误解扭曲,这样的负面消息,使我们实现被这个世界接受认同的路程更加艰难和漫长。但面对这样的事件,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呢?我们除了几声无力的遣责,几乎是无能为力,如果这个时候法律在这方面也是一片空白,试问这样的事情何日才可以杜绝,这些事情一日得不到解决,我们何以为世人所容?所以,我觉得这个提案在抛开个人情感以客观的眼光来看,应该是一个进步。
将话题展开来说,在觉得“这个提案算是一种进步”的背后,我同时感觉到一种深深的悲哀和无奈。提案中提到的“…在社会活动中未必是成功者…甚至一贫如洗…”虽然这句话定义在“同性性侵犯者”的范围,但我却或多或少觉得其实世人也是以这样的心态和眼光来看待我们这一个群体的,但是在我内心,我并不责怪世人,真的,因为这也的的确确是他们眼中所看到的东西。试想想,当一个人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一定的权势,他就必然有更多的顾忌不敢在别人面前表露自己真实的身份;相反对于一无所有的人,反正已经没有东西可以再失去的人,反而不愿意多背负一个假面具,而且这个面具对他来说也十分之没有必要,这样的人更能坦然面对世人。这样一来,更加之让世人觉得同志当中贫者多富者少,失志者多得志者少。说到这里,突然很怀念我们的“哥哥”张国荣,多少次看他的片段看着看着已经哭了,但这世上能有几个“哥哥”,就算有,能有几个可以站出来?
我不是个成功人仕,我也没有资格在这里说任何道理。但作为同志,希望大家彼此珍惜我们来之不易的这样一个环境并一直争取下去。我们和世人并不是天敌,无论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请不要心存敌意也不要用敌视的眼光看彼此,其实我们共同的敌人是误解,这些误解不单单存在于异性恋者对我们,也同时存在于我们对他们,因为大家都不是圣人。我们要求对方多容忍和接受自己的同时,也希望先要求一下我们自己以同样的方式去容忍和理解对方,其实我们都不用太敏感。
每个人,做好自己,这是一种自信。
我觉得不少人的反应过激了,而且没有搞清楚怎么回事。
这个代表的提案的具体内容怎样,我没看到不好评论。经过媒体的剪切之后,往往有可能部分失真,因此我们做评论要首先慎重。
剔除报道中涉及到的不当字眼不论,个人认为,增设“同性性侵害”条款是一件好事。
首先,因为在现有法律中,受制于我国未公开承认同性恋行为合法,因此对于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侵害,没有法条可以援引使用,可以说,真的发生了同性性行为侵害,个人是没有保障的。不能认为,增设对同性性行为侵害的惩罚,便是制造借口压制同性性行为,恰如不能认为增设强奸罪,就是对性交自由的侵害。如果认为增设某条保护性条款,便是增加了一条社会歧视的依据,这是对现有法律的整体不信任,那么,增设或者废弃某条条款都是不足为道的。
其次,单独提出同性性行为侵害有其特殊意义。毫无疑问,强奸应该不分男对女、女对男、男对男、女对女这些情况。但这是现在比较先进的观念,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社会大众的认同也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这种呼吁,其实是希望法律保护能够拓展延伸到一般人们没有关注到的区域,恰如当初提出女强奸男,也应该立法惩治一样,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何况,单独立法和增设条款,扩展法律适用范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意味着独特,后者意味着扩展和解释。
再次,刑法和宪法承担的功能不同。呼吁权利和呼吁惩治邪恶也并不矛盾。对于代表的提案,我们应该呼吁在增设“同性性行为侵害”的同时,呼吁同性恋权利的保护,引导到正轨上来,而不能简单地反对加强惩治犯罪行为的倡议,这就好像如果法律规定禁止在公众场合吸烟,应争取专门吸烟空间的吸烟权利,而不是因为个人的吸烟喜好,而忽视其他可能受害的人群的需求。
呵呵,有些话语也许得罪了,不过还是想说说。正如若哲先生所说“这个人群太脆弱”,然而想加一句“这个人群也太敏感”,敏感到非群人只要提到“同性恋”三个字,马上提着心去揣测是否有歧视之意。
一个提案,有如此大的内涵在其中吗?在刑法中增加同性性侵害又有什么错?“我们担忧,如果这样的议案得到通过,将使中国倒退10年回到1997之前的《刑法》版本,重新为一些人以“鸡奸”之罪给无数同性恋者制造噩梦提供法律依据”,这担忧更不知应从得出?
每天叫着保障同性爱者之权利,对于侵害同性爱着之性权利的刑法条款又如何是一种歧视而不是一种保护?难道同性爱者受到别人的性侵害就应该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吗?试问若哲先生,假设你被某一同性违背你的真实意愿而强行与你发生了性关系,而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你此时还会认为这是法律对同性爱者性权利的保障吗?相信你也没忘记过某些报道:某些同性爱者遭受同性性侵害后由于没有相关刑法规定而致使侵害者逍遥法外的事例。难道依然希望这样的事件继续上演?
权利与义务确实是对等的,对义务的设定就意味着对权利的保护。我们不能说该条款对于同性爱者期望之所有权利得到保障,但不可否认其对性自由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其不单是针对同性爱者性权利的保障,同样是针对所有人之性权利的保障。
权利意识的觉醒确实是好事,然而过分地敏感就会走向偏激了。我们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同性爱者!如果自己在不自觉中都把自己区分为异于他人,何怪乎他人用异样的眼光看你?
先学学法律知识吧,一腔热血并不代表真知灼见!若哲先生作为广同的前站长,一言自然带来千呼百应。然跟风者除了偏激外就是无知,若李银河“先生”有知,真不知是哭亦或是笑为好……呵呵
好方谬的谬论,也很方谬的提案!不知此君将心思是否放在教育上,还是想难得出位SHOW一把呢?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关心民生,构建和谐,我觉得范生可能在制造矛盾!也许他所提的只是针对对青少年犯罪,但他对同性恋了解过少或存在偏见!现实中的同志圈子现在也充满了物欲,弄得乌烟瘴气的,自己把自己搞得这么狼狈,怪不得别人趁火打劫,所以同志们都要自律自爱!改变现在在别人心中的形象,自己做好了,才能得到肯定!!!